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,作米重要的徽章,國徽的使用有著嚴格的規(guī)定,那么什么單位可以懸掛國徽呢? 可以懸掛國徽的場所包括: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,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,中央軍事委員會,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,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,外交部,駐外使館、領館和其他外交代表機構,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(qū)有關機構、中央人民政府駐澳門特別行政區(qū)有關機構,北京天安門城樓,人民大會堂,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會議廳,鄉(xiāng)、民族鄉(xiāng)、鎮(zhèn)的人民代表大會會場,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庭,憲法宣誓場所和出境入境口岸的適當場所。
【法律依據】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》
第四條 下列機構應當懸掛國徽:(一)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;(二) 各級人民政府;(三) 中央軍事委員會;(四) 各級監(jiān)察委員會;(五) 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;(六) 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;(七) 外交部;(八) 駐外使館、領館和其他外交代表機構;(九) 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(qū)有關機構、中央人民政府駐澳門特別行政區(qū)有關機構。國徽應當懸掛在機關正門上方正中處。
第五條 下列場所應當懸掛國徽:(一) 北京天安門城樓、人民大會堂;(二)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會議廳,鄉(xiāng)、民族鄉(xiāng)、鎮(zhèn)的人民代表大會會場;(三) 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庭;(四) 憲法宣誓場所;(五) 出境入境口岸的適當場所。